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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960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凤与被执行人华县汇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军平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凤,华县汇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6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凤,女,汉族。被执行人华县汇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新秦南路。被执行人付军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凤与被执行人华县汇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军平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军平拥有位于渭南市华县XX路南段西侧华县XX中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付军平拥有位于渭南市华县XX路南段西侧华县XX中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号)一套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