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96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凤,女,汉族。被执行人华县汇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新秦南路。被执行人付军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凤与被执行人华县汇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军平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3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军平拥有位于渭南市华县XX路南段西侧华县XX中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付军平拥有位于渭南市华县XX路南段西侧华县XX中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号)一套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