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3-1号申请人詹莉莉,女,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4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3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