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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恢3-1号

詹莉莉与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莉莉,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3-1号申请人詹莉莉,女,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39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4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振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3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