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418号原告黄桂珍,女,196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凌云县。委托代理人黄龙星,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许顺德,男,1963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黄桂珍诉许顺德关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黄桂珍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桂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黄桂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