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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319号

执行徐宏洲与韩茂俊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宏洲,韩茂俊,赵秀霞,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鑫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徐宏洲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韩茂俊被执行人赵秀霞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长虹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韩茂俊,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横县南宁六景工业园区金海堂路9号。法定代表人贾合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鑫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城关铁东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海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赵秀霞在汤阴县长虹路东段路北有两处房产登记,产权证号分别为20070013号、2014001763号,面积分别为2131.31平方米、2589.99平方米。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在汤阴县长虹路东段北有四处房产登记,产权证号分别为股00195号、股02218号、股02219号、股00199号,面积分别为4006.20平方米、34.88平方米、64.88平方米、1501.50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秀霞在汤阴县长虹路东段路北房产两处,产权证号分别为20070013号、2014001763号,面积分别为2131.31平方米、2589.99平方米。

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位于汤阴县长虹路东段北房产四处,产权证号分别为股00195号、股02218号、股02219号、股00199号,面积分别为4006.20平方米、34.88平方米、64.88平方米、1501.50平方米。

三、上述查封财产期限均为三年。

四、在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处分、设定权利负担,造成查封物损毁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曙玮

审 判 员  刘 炳

代理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运士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