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6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项潇潇。��执行人安吉华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法定代表人周国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安吉华邦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1号、1号、1号、156、1号、1号(尚城公馆),建筑面积共计379.4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室内装修及相应面积94.8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5月6日,竞买人黄传宝以440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吉华邦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1号、1号、1号、156、1号、1号(尚城公馆),建筑面积分别为28.03平方米、100.92平方米、71.68平方米、68.68平方米、110.1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9.4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室内装修及相应面积分别为7.01平方米、25.23平方米、17.92平方米、17.17平方米、27.54平方米,总计94.8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号房产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吉国用(2011)第06723号;1号房产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吉国用(2011)第06721号;1号房产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吉国用(2011)第06722号;156、1号房产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吉国用(2011)第06720号;1号房产证号: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吉国用(2011)第06719号,内容详见浙博房估(2016)第0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黄传宝(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传宝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黄传宝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