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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728号

宁波市海曙斯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世建、郑海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戴斯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世建,郑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戴斯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世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海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2015)威环商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2016)鲁1002执7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