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戴斯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世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海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2015)威环商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2016)鲁1002执7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