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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2374号

杭州畅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云华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畅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云华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畅华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代置业大厦*楼706(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洪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云华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杭富村骆家埭***号。

法定代表人:任云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会凤,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杭州畅华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云华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5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杭州畅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签收本院发出的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畅华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畅华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52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上诉人杭州畅华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杭州畅华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瞿 静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代理

审判员  赵 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凯?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