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商初字第5号原告忻州市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解原乡解原村。法定代表人史旺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洁宇,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惟捷,职务董事长。被告北京宝晟住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宝盛里观澳园18号楼(7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周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戎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拓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惟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忻州市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宝晟住房有限责任公司、中拓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忻州市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忻州市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州市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301.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忻州市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650.79元。
审判长 樊永生
审判员 李小荣
审判员 张李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