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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2执23号

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谢景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谢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法定代表人苗利堂,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景林,男,1964年12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谢景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尔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阿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景林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撤销对阿尔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07)阿证经字第561号公证书及(2015)阿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尔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阿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连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