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陈洪生,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木兰,系该××员工。被执行人郑朝春。申请执行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朝春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特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抵押房产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邰成贵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