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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92号

张升香与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升香,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张升香。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炳礼,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升香与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525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5308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5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林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