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法定代表人苗利堂,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占柱,男,1948年9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孟合叶,女,1951年7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占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尔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阿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占柱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撤销对阿尔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07)阿证经字第73-1号公证书及(2015)阿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尔山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阿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