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号申请人王立祥。被申请人李国强。
申请人王立祥以被申请人李国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要求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国强驾驶的白色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品牌型号为欧铃牌ZB5070JQZP,车架号LA71BKG51D0047475,发动机号13038138)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国强驾驶的白色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杰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