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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795号

张德义与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义,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795号原告张德义,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杨志磊,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彤光,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C1区001地块)7楼713室。法定代表人ROBERTTERENCEGRACE。委托代理人刘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了原告张德义与被告天津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耿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胡仁忠

书 记 员 路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