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61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住所地:宜春市东风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166-8。
负责人:刘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江平,该行员工,全权代理。
被告:吕亮亮,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被告吕亮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