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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416号

梁涛与赵锦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涛,赵锦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416号原告梁涛。被告赵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涛诉被告赵锦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涛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梁涛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