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416号原告梁涛。被告赵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涛诉被告赵锦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涛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梁涛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