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454号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陶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秋景
审 判 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昕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454号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陶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秋景
审 判 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