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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1454号

张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454号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陶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秋景

审 判 员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杨易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