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商初字第1613号
原告:孙艳芳,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刘孟,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杜太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芳诉被告刘孟、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艳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艳芳负担。
审判员 钟同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芮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