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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晏商初字第1613号

原告孙艳芳与被告刘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艳芳,刘孟,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商初字第1613号

原告:孙艳芳,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刘孟,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杜太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芳诉被告刘孟、茌平县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艳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艳芳负担。

审判员  钟同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芮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