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财保41号申请人福州侨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孙福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萍,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新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周春干,董事长。申请人福州侨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新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在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福州侨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新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14752元。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福州侨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我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福建新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1475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桂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家慈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