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初31-1号
原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300097289。
法定代表人:俞启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11134。
法定代表人:金天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561018.9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案外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561018.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汪全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