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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570号

吴红香、方雅雯等与严荣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红香,方雅雯,杨晓春,方书荣,严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570号

原告:吴红香。

原告:方雅雯。

原告:杨晓春。

原告:方书荣。以上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谭宝华,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严荣华。

委托代理人:李营新,德州德城宏大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香、方雅雯、杨晓春、方书荣诉被告严荣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香、方雅雯、杨晓春、方书荣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红香、方雅雯、杨晓春、方书荣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香、方雅雯、杨晓春、方书荣撤回对被告严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立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锐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