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570号
原告:吴红香。
原告:方雅雯。
原告:杨晓春。
原告:方书荣。以上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谭宝华,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严荣华。
委托代理人:李营新,德州德城宏大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香、方雅雯、杨晓春、方书荣诉被告严荣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香、方雅雯、杨晓春、方书荣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红香、方雅雯、杨晓春、方书荣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香、方雅雯、杨晓春、方书荣撤回对被告严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立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锐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