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1919号

盖某、盖子博等与刘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盖某,盖子博,盖子旭,盖发海,田成英,刘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919号

原告:盖某,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盖子博,男,2010年9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盖子旭,男,2010年9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盖某,系盖子博、盖子旭之父。

原告:盖发海,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田成英,女,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刘盼,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盖子博、盖子旭、盖发海、田成英诉被告刘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盖子博、盖子旭、盖发海、田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盖某、盖子博、盖子旭、盖发海、田成英负担。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