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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820号

沙俊伟与高洪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沙俊伟,高洪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820号

原告:沙俊伟。

被告:高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俊伟与被告高洪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俊伟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俊伟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沙俊伟负担。

审判长  马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连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