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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刑初字第93号

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关某甲,张仁志,王红丽,韩宝民,某某,黑龙江省鹤岗市广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