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224号罪犯朱玉杰,男,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阎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玉杰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七万元(刑期执行至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以罪犯朱玉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玉杰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
本院认为,罪犯朱玉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罚金数额巨大未缴纳,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玉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