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495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高岩支路渝北名都1幢1-1,组织机构代码:62210185-0。法定代表人李享伟。委托代理人刘臻,重庆朝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陈艳,重庆朝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方强,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方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