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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344-1号

徐素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素华,王海,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344-1号

申请执行人:徐素华,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海,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王磊,男,1968年8月12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徐素华申请执行王海、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362740元、律师代理费25000元、诉讼费58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936元,合计399343元及逾期利息(以3627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海、王磊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399343元及逾期利息(以3627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