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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2636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陈统平、张金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陈统平,张金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2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坚毅。被执行人陈统平。被执行人张金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统平、张金赏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施家花园22号1204室,建筑面积219.9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2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统平、张金赏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施家花园22号1204室,建筑面积219.9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面积为2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杭房权证下移共字第号,土地证号:杭下国用(2004)字第0115**号,内容详见沪信衡估报字(2016)第H028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