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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61号

潘红升与卢浙永、浙江永优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红升,卢浙永,浙江永优工贸有限公司,卢永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潘红升。

被执行人:卢浙永。

被执行人:浙江永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卢永艳

被执行人:卢永艳。申请执行人潘红升与被执行人卢浙永、浙江永优工贸有限公司、卢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