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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931号

徐亮与秦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亮,秦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931号原告徐亮。委托代理人李文秀(原告之妻),汉族住同原告。被告秦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亮与被告秦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亮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郝春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