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931号原告徐亮。委托代理人李文秀(原告之妻),汉族住同原告。被告秦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亮与被告秦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亮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郝春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桐 来自
徐亮与秦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931号原告徐亮。委托代理人李文秀(原告之妻),汉族住同原告。被告秦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亮与被告秦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亮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郝春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