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978号
原告:陈国勇,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荣平,江西省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797590地址: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勇诉被告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勇于2016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670000元银行资金或相应资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670000元银行资金或相应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亚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建峰
审判员 邹晓明
审判员 李建新二0一二年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