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277号罪犯白少江,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咸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少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经本院(2014)宝刑二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
二O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以罪犯白少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少江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
本院认为,罪犯白少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主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少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义勋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