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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1676号

曹文山与邬劲松、张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6-05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文山,邬劲松,张丽华,王毛仔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676号原告曹文山,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委托代理人邱德可、周晨明,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劲松,男,汉族,1982年12月10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被告张丽华,女,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邬劲松妻子。被告张丽华,女,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袁卿,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毛仔,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吉安市遂川县,。委托代理人朱科华,遂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文山诉被告邬劲松、张丽华、第三人王毛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两被告的供应商,两被告2015年10月24日向原告购买总价为233436元的黄豆,被告张丽华在2015年11月16日给原告汇款100000元黄豆款,剩余133400元黄豆款迟迟不归还,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促两被告支付黄豆款,但是被告再三推辞不肯支付,甚至把原告电话都设置为黑名单,2015年11月25日下午,原告在贸易广场找到了被告,原告当时报了警,贸易广场派出也出警调解了,但两被告坚持不归还原告的货款,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故诉请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黄豆款133436元,其他费用(赔偿损失:餐饮费、路费等)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邬劲松、张丽华在2016年5月17日前偿付原告曹文山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9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197元,共计2702元,原告承担1200元,两被告承担1502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赖丽蔚

人民陪审员  曾敬富

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芷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