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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执102号

张世锋与霍双考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世锋,霍双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锋。被执行人霍双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锋与被执行人霍双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霍双考停止阻挡申请执行人张世锋修建平房,并赔偿其阻挡行为给申请执行人张世锋造成的损失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霍双考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世锋人民币1500元(已给付),剩余1500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张世锋自愿放弃,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洛川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孙银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