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执237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6年3月25日前给付欠款27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