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6年3月25日前给付欠款27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