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4执187号

张建斌申请执行葛朝林、武解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斌,葛朝林,武解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斌,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西飞公司总装厂员工,住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筑城国际10号楼2单元303户。被执行人葛朝林,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西飞公司15厂员工,住西安市阎良区东航花园8栋4单元4楼东户。被执行人武解语,女,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住三原县大程镇美乐街***号。委托代理人武宏亮,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大程镇东刘村村民,住该村北周组,系武解语之父。张建斌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葛朝林、武解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7025元(含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葛朝林履行了4200元、被执行人武解语履行了28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予以放弃。现本案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民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正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佳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