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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恢85号

刘福江与邵鲁松、刘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福江,邵鲁松,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刘福江,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邵鲁松,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刘军,女,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2015)夏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刘福江申请执行邵鲁松、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福江与被执行人邵鲁松、刘军已自行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良

审判员  尹奎祖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