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39号原告谭从林,男,汉族,农民。被告陈米成,男,汉族,农民。
原告谭从林与被告陈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谭从林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从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从林负担。
审判员 李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