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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339号

谭从林与陈米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从林,陈米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39号原告谭从林,男,汉族,农民。被告陈米成,男,汉族,农民。

原告谭从林与被告陈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谭从林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从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从林负担。

审判员  李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