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辖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福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磊。
上诉人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10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涉及面广,同一时期起诉的案件(包括待立案)达数百起,具有集团诉讼的性质和状况,社会影响较大,属于烟台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烟台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烟台市,本案的级别管辖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且诉争标的额较小,不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于志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鞠一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