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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2494号

刘悦与辽宁民族艺术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悦,辽宁民族艺术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494号

原告:刘悦。

被告:辽宁民族艺术学校,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兴街。

法定代表人:周晓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悦诉被告辽宁民族艺术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悦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晓  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正强(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