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4刑更1089号

罪犯乔志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089号罪犯乔志军,男,1988年4月5日生,傈僳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孟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志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08年8��2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2月17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1年5月13日、2012年7月15日、2013年10月18日、2015年3月2日裁定对罪犯乔志军共减刑四年零八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乔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志军自上次减刑以来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乔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志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开荣

审 判 员  向艳萍

人民陪审员  黄继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韬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