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远纸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玉涛家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臧远涛。被执行人臧珊珊本院在执行山东博远纸制品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玉涛家纺有限公司、臧远涛、臧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审判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