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3510号原告永康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1118号金城嘉园小区3号楼101室。负责人俞忠武。委托代理人李礼生。被告胡青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胡青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金城嘉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胡琦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吕依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