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2781号
原告:宁波晨溢新型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胜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龙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波。
委托代理人:王竹青,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晨溢新型面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晨溢新型面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晨溢新型面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