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6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6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孙某某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李某从立案到现在从未到法院签收法律文书,也拒不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孙某某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志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省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