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4305号
原告:余国土。
被告:何纪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土诉被告何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土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钟志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丁 罕
余国土与何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4305号
原告:余国土。
被告:何纪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土诉被告何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土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钟志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丁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