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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4305号

余国土与何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国土,何纪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4305号

原告:余国土。

被告:何纪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土诉被告何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土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钟志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丁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