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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终229号

张宏伟诬告陷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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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庆发,男,1952���8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美兰家园*号楼*单元***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张庆发指控被告人张宏伟犯诬告陷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黑0111刑初79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张庆发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6)黑0111刑初79号刑事裁定,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宏伟诬告陷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以及第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行立案”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收到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庆发的起诉状,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黑0111刑初79号不予受理刑事裁定,已超过法定期间,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刑初79号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志杰

审判员  王伟臣

审判员  李彦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