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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1889号

原告刘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xx,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889号原告刘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高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

人民陪审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