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889号原告刘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高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
人民陪审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