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478号之一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祁县东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红星,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郝宁娟。被告秦永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宁娟、秦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郝宁娟、秦永兵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闫立冬所有的位于祁县东风路26号田源佳苑的门面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闫立冬所有的位于祁县东风路26号田源佳苑的门面房2、查封期间为3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怀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雨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