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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768号

张西恩与刘树生、李喜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西恩,刘树生,李喜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768号原告张西恩,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刘树生,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李喜鱼,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县,系刘树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恩诉被告刘树生、李喜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长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