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768号原告张西恩,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刘树生,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李喜鱼,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县,系刘树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恩诉被告刘树生、李喜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长顺 关注公众号“”